如何做好應對疫情的緊急采購?
筆者認為,疾疫必將與人共生共存,以復雜而微妙的方式影響了人類的演化?;魜y、天花、鼠疫、流感、SARS、新型冠狀病毒……人與疾疫相互博弈不會是一陣子的事情,而是一輩子的事。疫情采購屬于緊急政府采購之一,由于其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必要性,今后在我國的招標采購領域中將會不可避免的出現。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法和規程應當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使之更加具有科學性、合理性,避免無序性,同時做到采購更加快速、便捷。
一是采購任務的緊迫性。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它要求采購活動盡量緊縮時間,提高采購效率。但是,采購時間緊并不意味著對采購對象要求的降低,恰恰相反,由于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社會關注度極高,對采購標的質量、數量、履約等指標或許有更高的要求。
二是采購部門的單一性。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由于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緊迫性,采購主體一般是單一的,然而供應商往往不是單一的。這是由于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對象不一定是某種特殊商品,或者某單一產品需求量過大,單一供應商根本來不及生產,勢必帶來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難題。
三是采購方式的多樣化。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可以靈活采用公開招標之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如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或者詢價等。需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也會借鑒有關國際組織的政府采購規則,大大縮短公開招標的等標期,也即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可以大大少于二十日。
四是采購方法靈活性與采購行為規范化、監管難的矛盾。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活動由于其時間的緊迫性,會根據采購時限的要求有選擇地利用相應的采購方式并開辟綠色通道。采購程序簡單、快捷化,但不等于無序化。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在操作程序上強調速度,采購程序的每一環節都要求更高的效率,不能嚴格按照常態下的政府采購程序。但是,精簡程序并不等于隨意和無序,具體操作還是應該有較為規范的流程和相應的監管,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選擇供應商規范化不夠。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由于其時間緊、任務急,采購人員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極容易在選擇供應商的過程中,造成混亂或無序,規范化不夠,容易降低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效益,甚至滋生違法亂紀行為。
三、采購過程中的資料、記錄憑證、履約驗收、后評估機制等不完整或缺失。在實際操作中隨意性大,采購過程缺乏記錄,不制定方案、履約驗收無手續等。在疫情等緊急情況時,采購人也應詳細完整的記錄采購整個過程,記錄應該盡可能的清晰、完整,并清楚地標明此項購買是一項緊急采購,并記錄下證明的事實和情況,相關文件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存檔。對于應該進行公示的采購,合同應在后續適當時機公布,并明確的注明它是一項緊急采購。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項目后評估機制缺失。
四、采購監管難度大。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監管和風險防范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部門不清楚該不該管、該如何管,只能見招拆招、被動應戰。
五、機制較混亂、執行不統一。與常規政府采購活動的運行機制相比,目前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活動還沒有形成良好規范統一的運行機制,不少具體的操作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缺少統一的執行方法。
那么,如何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采用合適的采購方式選擇優質供應商,這是提高采購效率的關鍵所在。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程序關鍵在于對供應商的選擇、管理、驗收和后評估等。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對供應商的選擇、驗收、后評估管理的具體步驟有以下幾步:
一是采購機構建立供應商選擇領導小組,并組建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采購經驗的供應商評估機構;
二是選擇適當的決策方法;
三是建立供應商履約驗收、后評估以及誠信評價系統;
四是選擇誠信等級高優質的供應商參與政府緊急采購。
五是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屬于“特事特辦”,不能無序化,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內控、監管、風險防范機制。
其中最為關鍵和復雜的就是供應商選擇方法的確定和運用。選擇并管理好供應商是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這不僅直接關系到項目的成敗和效果,而且關系到采購目標最終能否實現。建立有效的供應商管理機制有助于在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效率.規避風險。只有建立供應商履約驗收、后評估以及誠信評價系統才能比較客觀和有效地選擇出合格的供應商參與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另外,疫情等政府緊急采購也可以嘗試采用從定點供應商中擇優的方式直接確定。
一、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在緊急情況下,價格上漲、欺詐、賄賂和腐敗的風險更高,這可能是一個問題。要意識到這些可能性,并采取措施來防范,杜絕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損失和風險。緊急采購由于其要求高、任務急、時間緊,很容易造成政府采購供應商選擇過程的混亂、無序或不規范,從而降低采購效益,甚至滋生違法亂紀。個人覺得,應建立和完善應緊急采購標準化作業制度、應急供應商選擇制度、應急供應商資格評審制度、應急采購評審管理制度、采購文件和憑據管理制度、內控制度、監管機制、采購后評估制度等等。
二、完善疫情等緊急采購立法。緊急采購應該不是無序采購。應該采取積極措施,彌補這個短板,不要等到下一次疫情來臨時再面臨一樣的問題。近年,我國頻繁發生地震、雨雪災害、公共安全、疫情等突發事件,不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也使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為應對這些突發性事件而實施的應急采購活動時有發生,而且不可避免。
應急采購的綠色通道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的規定,明確應急采購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然而實際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確、系統的規范或規程,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內控、監督等執行不嚴、無序或執行不統一。各地并沒有統一的執行規范,具體實施起來,比較混亂和無序,監管等還需要補位。建議有關部門抓緊開展疫情等緊急政府采購的立法研究,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完善各種制度、管理辦法、具體監督操作規程等,有針對性地細化各項規章制度,讓緊急采購行為始終有法可依,彌補短板,不要等到下一次疫情來臨時再面臨同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