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展改革委等 14 部門關于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近日,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增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14個部門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健全制度體系、推動平臺建設、開展信用評價、強化結果應用等措施,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持續優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營商環境。
《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從總則、評價信息、評價規范、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權益保護、附則等六個方面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進行了全面規定。
第一章總則對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概念界定、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等作了規范。明確指出《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評價及其管理,提出在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下開展評價。重點明確了自治區公管委及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章評價信息對信息來源、信息分類和不納入評價信用信息等內容作了規范。明確提出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托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其他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系統及數據來源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及評價結果共享。同時明確了評價信息包括遵紀守法和交易信用等信用信息。
第三章評價規范對評價流程、指標、頻次、結果和異議處理等做了規范。明確提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由評價系統自動實施,信用評價結果采用分數、等級和信用報告等形式展現。對于評價信息存異議的,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受理”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章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對行政部門、當事人。金融領域及其他領域的應用等作了規范,鼓勵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保證金繳納、評標評審、定標、選擇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金融優惠等事項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權益保護對信息保護、信用修復、責任追究、違規責任等作了規范,尤其提出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和結果使用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優化營商環境和法規處